政策背景
为贯彻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针对相关行业系统及行政、企事业单位:结合相关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与多行业共同合作,全面开展培训认证项目与定制化培训相结合的职业教育,为行业系统培训应用型、管理型、信息化技术人才。
面向各类职业院校(学校)、高等院校:依据《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与国家相关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2号)文件要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职业技术标准要求,面向各类院校开展相关培训,旨在提高在校学生的就业能力。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研究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这一举措改变了发证的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主要是实行“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真正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和社会组织作用,政府主要做好开发职业标准、对评价主体进行监管服务等工作。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技能人才的培养培训、选拔使用、表彰激励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也能为技能人才成长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
教育背景
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发文《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强调:
1、技能性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加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沟通。
2、要建立学分转换等相应的机制,把学历教育中的专业能力要求与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行业和合作企业的用人要求结合起来。
3、在学历教育的课程结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安排等方面为学生获得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提供方便。
社会背景
1、求职者就业难:求职队伍日益壮大;所学专业或原有工作经验受到了企业的挑战。
2、企业找人才难:企业找合适人才难,人才找合适岗位难,招聘成本年年增加,满意人才千里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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