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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回应:“取消普职分流”是误读

稿件来源:上观新闻        发布日期:2022-04-27



4月27日下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情况。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在发布会现场,发回最新消息。


 职教、普教同等重要!教育部: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不仅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0000多字,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而且体现了最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


“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邓传淮提到,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新法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邓传淮说。


教育部回应:“取消普职分流”是误读,强调两者协同发展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公布以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其实是一个误读,误解。关于“普职分流”,在今年2月份的“教育新春”系列发布会上,我们已经作出了明确回复。这次的新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这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2月的新闻发布会上,陈子季曾表示,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的重任。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既可以满足不同禀赋和潜能学生的学习需要,又能够提供多样化的成长成才空间和通道。同时,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在扩大就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所以坚持普职分流是非常必要的。


教育部:职教、普教没有高低之分,优越之别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两个类型的教育没有高低之分,优越之别,“所以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双轮驱动。”


陈子季说,实行“义务教育后”的组织协调发展,绝对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的质量,以及突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等方面。


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是提升办学条件,要加快经费的投入力度,实施中等职业院校达标工程,集中力量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性引领作用的优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和优质专业。只有自强才能自立。


第二是畅通升学的通道,要完善职教高考制度,扩大职业本科、应用型本科在职教高考中的招生计划范围,满足中职学生接受高层次教育的需求。


第三是要优化定位。要突出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功能,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的便利。






教育部:构建职教、普教“立交桥”,促进学习成果互认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强调,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从纵向贯通角度,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


从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教育部: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家政等职教人才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多元办学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重要特征。新法明确办学主体多元,教育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多样,既可以独立举办,也可以联合举办,既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举办实习实训基地等。”邓传淮还提到,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


邓传淮说,在发展重点上,规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在办学模式上,规定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设置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应当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在评价机制上,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过程应当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应当突出就业导向。


教育部:职教人才应“德技并修”,鼓励邀请非遗传承人任教师


“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是新法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的目标要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说,新法强调,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


对学校,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对教师,着力加强“双师型”教师建设,规定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制度,创新方式聘请技能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担任专兼职教师。


“对学生,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学生应当养成良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等。”邓传淮表示。


教育部:中职生读本科,要单独划出招生比例


“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发布会上,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陈子季说,长久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


修订后的职教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陈子季说,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陈子季表示。


教育部:让职校生有地位有发展,事业单位招聘技术岗可降低学历要求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说,职业教育要提高认可度和吸引力,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让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地位、有发展。


他表示,修订后的职教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权益,为职业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各行各业都能“人尽其才”提供了保障。


教育部: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加快培养人才紧缺领域现场工程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介绍,将启动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率先在先进制造业等人才紧缺领域加快培养面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职业场景的现场工程师。


陈子季说,这些年,职业教育的规模有了很大发展,但职业教育的质量一直被诟病,家长不愿意让孩子选择职业学校,与教育的质量有很大关系。要落实《职业教育法》相关要求,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其中,将赋予职业学校在机构设置、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内部薪酬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方面更多自主权。


另外,还将启动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率先在先进制造业等人才紧缺领域加快培养面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职业场景的现场工程师。


陈子季说,借助信息技术重塑教学形态,从教师教学方式、学生学习方式以及教学内容呈现方式等方面着手,打破课堂边界,广泛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促进自主泛在个性化学习。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宋慧


本文作者:南方+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朱瓅